徐州工程学院学业导师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22录入员:

徐州工程学院学业导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发挥专业教师教书育人的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导师是指对我校本科生的思想引领、学业指导、创新能力培养负有指导责任的专业教师。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学业导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工作认真,治学严谨,有强烈的责任心,能及时掌握学生学习与发展的要求,敏锐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
  (三)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专业建设与学科发展的趋势。
  (四)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
  (五)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六)应与所指导学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专业背景。
  第四条  专职辅导员不得兼任学业导师。
  第五条  受过处分的教师当年不能聘任为学业导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学业指导全过程。努力塑造学生良好道德品质,以广博的学识修为、高尚的人格感染学生,切实发挥育人作用。
  第七条  引导学生了解专业文化,培养学生对专业的学习兴趣和专业自信心,对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毕业资格、学位申请资格以及就业去向等内容开展专题教育,指导学生做好学业规划,开展督学预警,督促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条  指导学生积极参与科研、创新训练、学科竞赛等科技活动,挖掘并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积极参与到学业导师主持或参与的课题研究中去,培养和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九条  学业导师每周坐班时间不少于半天,课余时间要主动接受学生的学业咨询,解答学生在思想、学习、创新、就业创业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十条  坚持规范性原则。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集中见面一次,公布指导计划、时间安排、联系方式等,一学期内集中见面或讲座不少于4次,时长不少于8小时。学业导师进行日常指导的同时,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学业导师工作手册》,完整记录对学生的指导情况,客观分析与评价学生的学习和成长,并于每学年末提交学院。
  第十一条  坚持因材施教、分类指导原则。应加强学情调查研究,根据学生不同学习阶段、学习基础、个性偏好,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发展目标、制定中长期学习计划,指导学生逐步实施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
  第十二条  坚持多样性、灵活性原则。除班会、讲座等集中辅导外,平时辅以个别指导,以电话、电子邮件、QQ、微信、小组会等方式与学生保持沟通与交流。
第十三条  坚持联动协同原则。积极与学院相关科室、人员联系,及时反馈学生在思想、学习、心理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章 选聘和任用


  第十四条  学业导师的选聘采用个人自荐和学院指派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新入职青年教师应担任学业导师。学业导师的选聘和任用工作由各学院院长牵头,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教务处和学工处每年根据各学院的专业及学生数核定学业导师人数。原则上为一至四年级的学生配备学业导师,学生数100人以下的专业配备1名学业导师,学生数100人以上的专业配备2名学业导师。
第  十六条  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均可申请担任学业导师,学院负责审核及聘任。学业导师按照学年进行聘任,聘期一般为四学年,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学院自行调整;原则上,每年新生入学前应将学业导师配备到位。配备及调整情况及时报教务处、学工处备案。


第六章  管理与激励


  第十七条  学业导师实行以学校指导、学院管理为主的模式。教务处是学业导师的业务指导部门,学工处是学业导师的考核部门,各学院对学业导师工作实施具体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将根据学业导师的工作量及工作效果,给予课时补贴。考核“合格”者,每学年给予40学时补贴(不计入定额工作量);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学时补贴。
  第十九条  学校将担任学业导师情况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和聘期考核的基本条件。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原则上至少有一学年的学业导师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第七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条  学业导师工作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学校每年对任期满四年且每年考核合格的学业导师,根据所指导学生的最终成果进行“优秀学业导师”评选和表彰工作;“优秀学业导师”比例不超过20%。
    第二十一条  学业导师考核按照《徐州工程学院学业导师考核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徐州工程学院学业导师考核细则


徐州工程学院
2019年5月17日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2019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