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高层次人才柔性引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9-30录入员:

徐州工程学院高层次人才柔性引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创建徐州大学的需要,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拓宽高层次人才引进渠道,汇聚国内外优秀人才资源,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智”是指我校在不改变校外高层次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吸引校外高层次人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项目合作、退休返聘及其他适宜方式,为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国际合作交流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的人才引进模式。

第三条  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岗位需求,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重点引进在国内外拥有领先专业技术、教学科研成果并能推动我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学院发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以任务为导向,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积极与学校合作开展科学研究。聘期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或指导我校青年教师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青年教师为第一作者、柔性引智人才为通讯作者,发表SCI、SSCI、CSSCI等高水平科研论文。

第五条  积极申报科研项目。聘期内指导我校青年教师申报获批省部级A类及以上项目,或本人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获批国家级项目。

第六条  积极申报教科研奖项。聘期内以我校为第一或参与申报单位申报获得省部级A类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国家级教学/教研成果奖项。

第七条  积极培养我校中青年科研教学骨干。定期来校举办学术讲座,指导、带领中青年教师组建优秀团队,推动平台建设。接受我校中青年教师做访问学者,或推荐教师赴国(境)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进行研修访问。

第八条  积极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聘期内为学院争取举办高水平学术会议,提升相关学科在国际国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九条  积极按合同完成学校和学院约定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十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德高尚,学风严谨,身心健康,愿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院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在海(境)内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任职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博士后或博士(含特别优秀的在校博士生),或具有产业教授资质的行业企业专家等。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的情形。

第四章 聘期及待遇标准

第十三条  柔性引智人才聘期一般不超过叁年。聘期考核合格经学校研究同意可续聘。

第十四条  待遇标准。

1.符合《徐州工程学院人才引进与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人才引进标准领军人才A、B类人才(可不受年龄限制),基础报酬一般不超过20万元/年(税前),薪酬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学院)承担30%。

2.学校学科发展急需专家学者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基础报酬一般不超过6万元/年(税前);薪酬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学院)承担不低于50%。

3.在站博士后或博士等人才的基础报酬一般不超过1000元/月;薪酬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学院)承担不低于50%。

4.柔性引智人才以徐州工程学院为第一单位取得的突出成果(项目/获奖为省部级A类及以上,论文被SCI一、二区,或CSSCI/SSCI期刊收录),经学校认定,可享受我校奖励政策。

5.柔性引智人才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用人单位(学院)负责解决。柔性引智人才的工作场地由用人单位(学院)负责安排,如确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校申请,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解决。

6.基础报酬原则上平时发放50%,年度考核合格发放50%,具体发放办法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科研等奖励每年年底计发一次。

7.经费中,用人单位(学院)承担的部分,原则上可从学科、团队、平台等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选聘程序

第十五条  柔性引智人才一般按以下程序选聘:

1.用人单位(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考察、沟通的基础上,提出拟聘人员,填写《徐州工程学院柔性引智人才审批表》,提出工作任务书(具体包含柔性引智人才要承担的工作任务、考核目标与薪酬待遇等),以及相关材料(学历、职称、成果获奖等复印件)报送至人事处。

2.人事处初审,报学校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处签订聘用协议。

第十六条  对于学校发展急需的特别优秀的高水平人才,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直接聘用。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柔性引智人才由用人单位(学院)负责日常管理。享受基础薪酬的柔性引智人才来校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年累计不少于2周,无基础薪酬的柔性引智人才来校工作时间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按照“谁引进,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用人单位(具体到学院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或团队负责人)要对柔性引智人才的实际到位情况和工作效果进行把关。

第十八条考核。用人单位(学院)按协议约定的具体任务目标对柔性引智人才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由人事处审核认定考核结果,相关材料由人事处留存备案。

第十九条  人事处根据柔性引智人才使用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总结,上报学校(包括人员基本情况、工作成果及考核结果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述教科研成果等级参照学校当年的教科研成果相关奖励办法认定。

第二十一条  柔性引智人才在协议服务期内,以我校名义承接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我校所有。

第二十二条  聘期内,若订立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全面履行,或订立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原签订的协议中某些条款不相适应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聘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