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校内奖学金评选办法 | |||||||||||||||||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创建优良校风学风,培养和造就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四)学习认真刻苦,成绩良好,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较突出; (五)积极参加学术科技、课外文体活动、社会活动,热心集体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校期间受到过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二)延期毕业、休学、参军等特殊原因保留学籍的; (三)借读、赴外校交流的。 三、奖项设置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40%。其中特等奖比例为2%,标准为2000元/生;一等奖比例为12%,标准为600元/生;二等奖比例为26%,标准为200元/生。
本科教学改革实验班评定比例不超过该单位参评学生总数的70%,特等奖比例为10%,标准为2000元/生;一等奖比例为30%,标准为600元/生;二等奖比例为30%,标准为200元/生。 (二)单项奖学金:详见《徐州工程学院单项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三)社会奖助学金:详见《徐州工程学院社会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四、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二)单项奖学金 详见《徐州工程学院单项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三)社会奖助学金 详见《徐州工程学院社会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五、评选程序 (一)每年9月份,学工处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下达优秀学生奖学金人数指标(单项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按照《徐州工程学院单项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和《徐州工程学院社会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二)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组织申报。 (三)各学院在本学院网站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各学院将获奖学生名单报学工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学校发文表彰。 六、申诉程序 学生对学院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起申诉,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学生在上述规定日期后提出的申诉,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工作处可以不予受理。 七、其他事项 (一)毕业生在离校前(每年5月)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二)本科教学改革实验班由相关管理单位负责优秀奖学金的初评和推荐。 (三)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可兼得国家助学金或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凡申请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复学后,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可随所在班级进行奖学金评定。 (五)对中途转专业或来校交流的学生,可在原学院申请奖学金或在新转入学院学习满一年以上随所在班级进行奖学金评定;对于来校借读或赴外校交流的学生不享受奖学金。 (六)因参军、支教等特殊原因中途停学离校,经学校批准而又保留学籍的学生,离校期间不参评奖学金,其奖学金的评定办法与休学学生相同。 八、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工处。原《校内奖学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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