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实验技术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1-09录入员:

    为了进一步提高实验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调动全校师生在实验技术研究和管理等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优秀实验技术成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技术成果的认定及奖励方式

1.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我校是第一署名单位,在实验室建设、实验技术及实验教学改革中取得的对学校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学校拥有知识产权的标志性成果。

2.各类实验技术成果以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设处)登记备案的项目名称和等级为准。

3.凡已获得科研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等相关奖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奖励。系统性项目原则上不得分项报奖。

二、实验技术成果奖励项目及标准

1.实训实验平台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产教融合实践教育中心(基地)

国家级

20

省级

8

市级

2

虚拟仿真实践教育中心

国家级

20

省级

8

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中心

国家级

20

省级

8

2.实训实验课程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一流课程)

国家级

10

省级

6

社会实践一流课程

由教务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实验教学精品在线开放课程

3.实验教学自制仪器设备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高等学校教师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创新大赛

一等奖

0.6

二等奖

0.4

三等奖

0.2

三、实验技术成果奖励管理

1.实验技术成果奖励以项目、成果为对象。个人或团队完成的成果由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分配奖励;多单位协作完成的成果由牵头单位根据贡献大小分配奖励。

2.实验技术成果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所在学院负责统计。将相关支撑材料(含一份复印件及电子扫描件)报实设处审核认定,经公示后发放奖励。

3.本办法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学校酌情核处。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实设处负责解释。